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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某某与某某、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8011号 原告:***,男,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俞被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