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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7067号 原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泰州朗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