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7067号
原告:***,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苏武进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泰州朗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