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中泰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陆平**。
法定代表人:虞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宜兴市中泰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塍里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平,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远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一审被告宜兴市中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曲解***的诉讼请求,错误认定***要求远东公司退还涉案工程管理费,但***并无以退还管理费作为明确诉请,一直向远东公司主张工程款,也不同意远东公司以管理费冲抵工程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远东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管理费也无效。因此,尽管工程款支付核定单有***的签字,但核定单的管理费约定本身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所以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远东公司不能以管理费冲抵工程款。远东公司应将无效合同收取的财产予以返还。但一、二审判决并未适用上述法律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法律适用错误。3.涉案的税金、工资等费用,按照《协调会备案录》约定,远东公司应当提供相关凭据以便核对,但远东公司未提供相关凭据,二审判决草率的以***签字认可为由,驳回***此项请求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管理费返还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本案中,中泰公司受远东公司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远东公司将承接宜兴市环科园绿洲南路改造工程项目交于个人***施工,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有关“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与中泰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进行了审计,并且远东公司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双方在涉案工程结算过程中,***在工程款支付核定单上签名确认,而该核定单上远东公司约定收取***管理费;远东公司收取管理费具有合理性,也不违反工程结算原则。故***认为管理费属于远东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管理费在远东公司支付给***工程款时已经扣除,因此,***要求返还工程款的诉求中已包含已扣除的管理费,二审判决对此诉讼请求涉及管理费问题予裁决并未曲解***的诉求,***认为二审判决支持远东公司收取管理费即无合同依据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涉案的税金、工资等费用问题。《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担检测、办证、安监、保险、税金、管理费等费用,远东公司已经提供了所有的工程款支付核定单、借条及利息清单供***核对,***在工程款支付核定单上签名,而工程款支付核定单已经详细列明税金、工资的发生情况,其下方载明“双方对以上结账无异议”,表明***认可工程款中扣除税金、工资等费用,且***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任何异议。2017年11月10日***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协调会备案录,明确了双方的按照合同结算,双方协调会备案并未有已签署的工程款支付核定单需要重新结算的意思内容。因此,远东公司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核定单项下税金、工资等费用,无需再提供相关费用凭据,重新核算。***在未提供反证推翻工程款支付核定单结算效力的情况下,仅以远东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费用凭证为由否认税金、工资等费用应由其承担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荣辉
审 判 员 左其洋
审 判 员 陈 丽
法官助理 王 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