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2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塍里村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丁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市政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28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