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6305号
原告:江阴市某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江阴市某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某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某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