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5414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宜兴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
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宜兴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