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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5414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宜兴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 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宜兴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