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号
申请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862K,住所地宜兴市***下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WA12U3K,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工农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2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