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159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93790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墨,上海君***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下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286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建基公司价值2879118元的财产,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911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