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下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