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下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