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2民初1442号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水利培训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701513.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323.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的涟水县二干河综合改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项目经理部向原告采购镀高尔凡格宾、镀高尔凡雷诺护垫;合同暂定总价为1947129.75元,按照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积极完成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安全地送达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开具了足额有效的发票,已发货总额为1101513.32元,被告仅支付400000元,欠付701513.32元,被告项目经理部延迟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达至被告指定地点”。显然,原告自认交货地点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的有关文件批复规定,被告住所地属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合同履行地则属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本案客观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因此,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以被告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该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依法裁定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或者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第3条约定:“原告方负责安排货物发运至被告方公司”,《销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货物送达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纬十路与旺二路十字路口向西300米二干河综合改道项目部。本案双方虽约定收货地点为被告方工地,但双方并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关于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不依实际履行义务的地点,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未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而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偿付拖欠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货币接受一方,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市,故原告所在地宁乡市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宁乡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