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663号
原告:淮安市晟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腾飞路范集建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177177X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水利培训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14271974X5。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晟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淮安市晟霁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晟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66元,减半收取5183元,由原告淮安市晟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