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206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国际商城步行街10幢中东路73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水利培训中心五楼(水中园)。
法定代表人:施庆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公园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18号上城风景花园17幢17-3号。
法定代表人:蒯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保全费1660元,合计4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