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955号
原告:江苏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51238T,住所地东台市鼓楼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兴林,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鹏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YKR15X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疏港路北侧、沿河路西侧汇坚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严志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严志书之夫。
原告江苏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鹏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9月9日,原告江苏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江苏亨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庆华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