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8149号
原告: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陈某某,住江阴市。
被告:肖某某,住江阴市。
被告:郦某某,住江阴市。
被告:侯某某,住江阴市。
被告:沈某,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肖某某、郦某某、侯某某、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肖某某、郦某某、侯某某、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肖某某、郦某某、侯某某、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0元(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某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