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5702号
原告***,女,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代理人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锡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303015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站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6959713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绮山路149弄2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锡能实业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