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747号
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云璐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惠。
被申请人: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金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春。
本院在审理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