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12021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021号之一
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云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华,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日,原告江阴东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查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阴市润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