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2944号
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站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四星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高扬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四星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四星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四星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