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682号
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站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明。
被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国。
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