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72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站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中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西冈身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侯树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晖,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吉机械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724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吉机械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