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4632号之二 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该企业管理人成员。 被告: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该企业管理人成员。 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 2023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