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4632号之二
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该企业管理人成员。
被告: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该企业管理人成员。
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
2023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