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23民初531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江苏省赣榆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华誉公司”)、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中核华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94.52元(该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暂时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为194.52元,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本息暂计40194.52元;2.被告中核华誉公司、**电力公司、信邦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2年2月到6月期间,***经人介绍跟随***在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250万吨/年精对苯甲酸及配套项目中工作,截至起诉之日,***、中核华誉公司、**电力公司、信邦建设公司尚欠***40000元工资迟迟未付。 ***辩称,**电力公司是通过***联系的***,***联系***提供涉诉劳务,***是**电力公司的职工,是安全负责人,***与**电力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也在**电力公司。 中核华誉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与中核华誉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中核华誉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结合***提交的证据,中核华誉公司认为***应当直接向***主张诉求。 信邦建设公司辩称,信邦建设公司和**电力公司是合作关系,***是由**电力公司联系提供劳务的,具体是由***联系,信邦建设公司把工程款已经部分支付给了**电力公司,剩余部分也已经全部和***结清了。 **电力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联化学公司)将案涉250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及配套项目工程发包给中核华誉公司,中核华誉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与信邦建设公司签订威联化学公司250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及配套项目电仪安装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华誉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电仪安装工程分包给信邦建设公司施工,该合同特别对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及工资发放进行了约定。信邦建设公司承揽电仪安装工程后与**电力公司合伙进行施工,***等人参与了该工程施工。***为**公司工作人员,系上述分包合同指定的安全负责人。 信邦建设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信邦公司东营市仙河镇东营港华誉公司承建的威联化学公司250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及配套项目电仪安装工程中已支付***工人工资304900元,尚欠59900元未付,承诺在2023年2月20日付清。该承诺书左下角手写:***与所找工人工资已付清。信邦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账户于2023年2月8日,向案外人***账户转款10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向案外人***账户转款59900元,该笔转款附言为“***工人工资”。 2023年3月31日,***等人到有关部门反映:其于2022年2月至6月在联合石化公司从事电力施工工作,联合石化公司、中核华誉公司、**电力公司拖欠其工资。案外人联合石化公司、中核华誉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予以接待。 2023年7月6日,***以项目经理身份给***出具证明一张,主要内容为:***于2022年2月至6月期间,在东营威联化学250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及配套项目中工作100天,合计工资40000元。证明中另写明:人工工日需要与***共同确认。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来访群众登记表打印件、证明,签到表照片打印件,(2023)鲁0523民初3996、3997、39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提交的养老保险查询信息截屏打印件,信邦建设公司提交的承诺书照片、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照片等证据及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案外人威联化学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发包给中核华誉公司后,中核华誉公司又将其中的电仪安装工程分包给信邦建设公司,之后信邦建设公司与**电力公司合伙进行了施工。***提供涉诉劳务的实际接受方为信邦建设公司与**电力公司。***提供劳务后,劳务接受方应当向其支付相应工资,在信邦建设公司、**电力公司未证实已向***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对于***要求该二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提供劳务后,信邦建设公司、**电力公司应及时向其支付工资,但自2022年6月劳务结束至今未付,给***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对于***要求信邦建设公司、**电力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信邦建设公司、**电力公司未举证证实***曾委托案外人***代领工资,退一步讲,即使案外人***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且相关工资已由该二公司按照原先习惯支付给了案外人***,但在无证据证实案外人***已向***足额支付工资的前提下,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信邦建设公司、**电力公司亦应先行向***支付工资,之后依法有权向案外人***追偿。信邦建设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系合伙关系,二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无约束力,故对信邦建设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中核华誉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关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在信邦建设公司拖欠***工资的前提下,其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但并非与信邦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要求中核华誉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标的较小且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院酌定其对信邦建设公司、**电力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以依法追偿,对其相关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为**电力公司的员工且为信邦建设公司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其为***出具证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电力公司、信邦建设公司承担,故对于***要求***向其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工资的即时剩余数额为基数,按照当时的LPR利率即年利率3.55%计算); 二、被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工资40000元在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计402.50元,由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02.50元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