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090号
原告:皮新月,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现周,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被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皮新月与被告张现周、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皮新月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皮新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新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皮新月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