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821-1号
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征化纤长江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马鞍1-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马鞍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舟山中际化工有限公司、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