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浙江华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3民初157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舜江路80号c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0995355U。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天成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14196143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丰公司与华誉公司支付***工资款312493.33元;2.诉讼费用由华丰公司、华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誉公司总承包东营联合石化威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联公司”)250万吨/年精对笨二甲醛及配套工程,现场防腐工程由华誉公司分包给华丰公司,2021年5月份华丰公司委托***安排施工人员,按委托协商单价与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款金额为1031916.81元,已付款719423.48元,剩余款312493.33元未支付。2022年3月份华誉公司与华丰公司承诺3月22日前支付余款发放工人工资,华丰公司一直找借口不予支付,经多次讨要后至今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华丰公司辩称,***工程结算款及相关款项事宜,我司于2022年3月8日至25日派遣工作人员到东营港项目实地,经历历时18天查验,再经我司工程、商务等部门核实,对***情况答辩如下:一、关于工资问题。***诉请要求我司支付312493.33元工人工资款,该情况不属实。根据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关于***民生热线的回复》载明:“另外***反映的欠薪问题不完全属实,其提供的工人考勤信息和工资表(工人工资总额就是未结算的工程款数额)均是根据未结算的工程款数额补录,与华丰公司的实际考勤差异巨大,导致华丰公司一直未与***进行剩余工程款的结算。鉴于此种情况,我区工作人员建议来电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该问题,***现场表示同意。”但在本案中,***仍未提供明确、真实的工人工资构成的证据(工人人数、工人名字、银行卡号、打***记录、工资计算表、计算依据等等均没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实际费用说明。1.***提出的工程结算款1031916.91元,其中的工人工伤补助77888元,***未能出示国家医保部门规定员工工伤医疗报销需要提供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检查或检验结果报告单、住院清单和有关发票等票据资料,我司明确不予认可。2.***结算的约26000余平方管道环氧云铁中间漆防腐施工中,有19279.41平方经查实为虚报,虚报工程结算款111820.60元,***实际工程结算款为842208.21元。3.***提出的我司已付款719423.48元,实际我司已付款应该为831388.48元,原因在于我司为***代付钢砂费231965元,我司对***在施工中大量浪费钢砂的损失不予承担,只按120000元结算。综上所述,我司实际应支付***款项为10819.73元。三、***擅自停工、退场给我司造成的损失。至2022年1月31日(大年三十)我司已向***付款820748.48元,包括567600元工程结算款及253148.48元代付款,占实际结算金额842208.21元的97.45%,远远超过《委托单》4.2条第二款月度结算70%的约定。***却在我司2022年2月8日(正月初八)东营威联化学项目部工程施工开始,捏造虚假工人考勤信息和工资表(捏造虚假情况已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查实),以讨薪为名停工、拉横幅,在东营联合石化、华誉公司威联化学项目工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域治理运营管理中心等单位与部门多次缠访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直接给我司带来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在我司联合石化、华誉公司威联化学项目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于2022年2月8日擅自组织工人停工、退场,至2022年3月7日我司安排人员进行项目运转开始,施工生产停止整整一个月,致使我司与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120万元钢管、钢板、钢结构等构件除锈、防腐工程量的大部分签单被撤回,只完成532055.04元工程量,撤回工程量达667933.96元,按防腐行业15%的常规利润率计算,经济损失为100190元。我司保留对***拉横幅、聚众闹事扰乱生产经济秩序的控诉权。***擅自停工、退场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0190元,按照双方约定,我司向***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扣除我司应向***支付的工程款10819.73元后,***尚须向我司支付89370.36元经济损失赔偿款。 华誉公司辩称,1.***的诉讼请求与华誉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上的关系,华誉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在起诉状中称2022年3月份,华誉公司与华丰公司承诺3月22日前支付余款,该描述不正确,华誉公司从未出具过该份承诺。综上两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华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份左右,委托方华丰公司作为甲方与班组***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单》,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东营威联石化钢板、钢结构、管道等构件的除锈防腐工作。工程要求:按甲方出具的委托单、技术要求、工作指标完成来料除锈防腐等工程;具体施工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主;并满足业主、总包、监理、甲方任一方的验收要求。委托方式1.甲方提供已具备生产条件的抛丸机生产线(抛丸机、行车、螺杆空压机、无气喷涂机),乙方综合单价中包人工费、包窝工、包吃住行、包工人保险、包机械配件及维修、包钢丸耗材、***、***、包油漆等料卸车转移安放、包质量、包进度、包质量返工所需费用、包乙方自身引起的安全事件及全部费用、包乙方自身引起的罚款、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等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总包单位的各项要求和指令。机械单元件损坏按金额限价划分:限价金额为单元件1000元及以下的由乙方负责,单件超过1000元以上的甲方各承担50%。到达报废年限的单件经甲方核定后、由公司承担(限于大件且单件金额超3000元);每月4天及内窝工由乙方负责、超过4天后按工补偿乙方、每工按300元计。委托之外的点工工价按350元/天计取。4.3付款方式:1)每月按照实际施工人员人数发放生活费标准为2000元/月/人;前提为工人已工作满30天。2)按实际出货量计算,每月结算70%;工程结束付总工程款80%。工程量款以甲方审计结果为准。3)验收结束后,年底支付甲方审计工作量的100%;4)支付所有款项前需提供农民工签字按印的收款原件给项目部;未按期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代付农民工工资,剩余款再支付给乙方;当农民工工资超过结算款时,乙方不再收到对应工程款、超出部分从其它项目结算上扣除。5)最终尾款支付前应按甲方要求出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甲方在收到承诺书后支付剩余尾款。6)所有款项支付给乙方前提为甲方收到对应工程款;特殊情况乙方可申请工程预支款(特别是工程结束工人撤场及年关时刻)。五、价款结算:5.1甲方出具施工委托单,委托单应核对现场实际施工内容确定规格数量,根据总包单位出具的图纸确定施工工艺,乙方根据委托单内容精心施工。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出库,结算时结合委托单内容,以出库单为准。乙方负责人、甲方现场技术员、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当委托单内工作量完成满三个月不出库,甲方按量款按支付方式进行。《委托单》还对工程概况、工期要求、委托方式、委托施工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款结算、质量要求、成品保护及维修、工程监督和验收、安全文明施工及处罚办法、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违约责任、协议解除进行了约定。 ***提交《中核华誉钢结构防腐工作量》、《上海建工防腐工作量》、《杭州锅炉防腐工作量》、《中核华誉管道防腐工作量》《中核华誉防腐工作量》(2份)、《零工签证》,载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250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醛及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系华丰公司,并加盖“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联化学项目部项目专用章”,施工班组为***。以上工作量中显示产值合计1007811.815元。华丰公司对上述中的“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联化学项目部项目专用章”予以认可,但对**行为不认可。 2021年8月26日,***与华丰公司达成《工伤花费责任分配》载明“东营港联合石化中核华誉(防腐)项目,我防腐班组跟华丰公司在防腐抛丸施工中导致施工人员砸伤,原因与所花费用分配情况。导致砸伤原因:在进行中核华誉抛丸喷漆时,由于喷漆场地太小,钢板平铺喷漆无法满足进度要求,为了抢进度项目部领导想办法要求搭设钢管脚手架把钢板竖立起来进行喷漆防腐。由于地基是软沙土导致钢板竖立脚手架上无法承受其重量,在工人喷漆时发生钢板侧倒,把工人砸在钢板下。处理结果与费用分配:出现砸伤第一时间我班组马上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先在东营港医院检查之后又安排救护车送到东营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所有费用先由我班组垫付治疗2个月,工人出院时跟我班组与公司商量赔偿费用,我班组按照公司要求所花费用(治疗费、赔偿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先由我班组垫付共计:壹拾玖万伍仟圆(195000元),处理好后公司承诺责任划分所花费我班组与公司各承担一半费用,结算时再由公司支付给我班组费用共计玖万柒仟***(97500元)双方签字**后生效”华丰公司加盖“威联化学项目部项目专用章”。 ***提交2021年9月10日《证明》1份载明“东营港联合石化中核华誉(防腐)项目,在施工时所发生的抛丸机维修与钢砂损耗发生的费用划分情况:1.由于抛丸机是老旧设备,在进行钢板抛丸时无法达到防腐要求,对抛丸机进行了改造,把钢板竖立起来进行抛丸,为了达到防腐标准需要对原材料进行2次重复抛丸处理,增加了设备维修费用与钢砂损耗增加。2.在施工中由于抛丸场地低洼,经常下大雨,导致雨水无法排出,多次造成抛丸机水淹,抛丸机重复维修钢砂清理,造成设备维修费用与钢砂损失。出现以上问题,我班组与公司项目部协商达成一致所造成的损失由班组与公司共同承担。协商结果费用划分:1.设备维修保养费用由班组承担。2.抛丸所用钢砂由公司采购,费用全部公司承担。” ***提交《山东东营威联化学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及费用结算汇总表》复印件载明:分包班组***、施工内容、结算方式、结算金额、已支付及支付日期、扣款项及扣款金额,“已支付”栏记载“567600”,“未支付”栏记载“323133.33元”,其中1-7项结算金额小计为951241.82元,1-3项扣款金额小计为21183.48元;“项目部”栏记载“序号1-7结算金额正确,序号1-3项扣款金额正确。***2022.3.18”,“施工班组”栏记载“***同意结算2022.3.18结算中未支付金额由公司直接发放给每个工人(工人工资表),如结清后再有工人以任何理由索要工资,我***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 华丰公司称,***系涉案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其签字华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知道,但是华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公司处理这个事情,并不同意***签字。华丰公司对该资料进行审核后内部预结算部门不认可该汇总表,重新查核形成委托费用结算汇总表。 本院认为,***与华丰公司签订的《委托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防腐除锈工作,并提交《防腐工作量》**《工作花费责任分配》《证明》及***签字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费用结算汇总表》等证据,华丰公司虽不认可***签字,但根据庭审可以确认***系华丰公司涉案工程负责人,并且《劳务分包合同及费用结算汇总表》原件已交华丰公司。华丰公司亦不认可加盖“威联化学项目部项目专用章”行为,但其代理人确认了该印章的真实存在,并在项目中实际使用,因此对《防腐工作量》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确认***主张工程量为1031916.81元,已付款719423.48元,剩余312493.33元未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要求华丰公司支付工程款312493.33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中核华誉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2493.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4元,由被告浙江**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