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5021号 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校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工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2023年8月25日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