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8650号
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08M。
法定代表人:蔡长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斯洁,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
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2年11月22日,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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