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6563号之三
原告: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55197148G,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项山行政村54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发,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08M,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校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长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陆兴梧,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望月路86号兰苑A区。
被告:***,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陆兴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0元,保全费用1720元,合计4135.50元,由原告巢湖市巢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