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332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驹,系原告父亲。
被告:扬州市油**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
被告: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通湖路**
第三人:居远俊,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第三人:王生林,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油**用实业有限公司、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居远俊、王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澄涛
人民陪审员 周梅楠
人民陪审员 连玉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