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与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一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现羁押于江苏省浦口监狱。
上诉人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民初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提供产品,原审被告支付货款,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同意移送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述称,由法院依法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述其承包案外人江苏油田农工商公司位于洪泽区三河镇的基地场地与库房维修工程等,后将部分内容分包给原审被告,双方之间已结清;原审被告陈述其借用上诉人的资质承接上述工程,后将部分内容分包给被上诉人,双方之间未结算;被上诉人陈述其包工包料做了部分内容,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