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91民初283号
原告(反诉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某,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