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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91民初283号 原告(反诉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某,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