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终4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某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1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自愿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陈某已预交*****元,本院向其退还*****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