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方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执字第0087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秦南东方高空修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宝奎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秦南东方高空修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绍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绍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