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1335号
原告:南通某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某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某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某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