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02民初3740号
原告: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138341262L,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64065A,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9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泉峰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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