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0179号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0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