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5356号 原告:***,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理人:倪某,系原告的妻子,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女儿,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代理权限自2019年10月15日始)。 被告: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320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71号1#楼4、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0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