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环峰某某机械安装经营部与被告某某来、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443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环峰**机械安装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环峰西路(县人民银行西边)。
经营者:余晓军(俞晓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32077Y,住所地苏州市东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栗旭东。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环峰**机械安装经营部与被告**来、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环峰**机械安装经营部于本案立案受理前经核准注销登记,已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环峰**机械安装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退回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环峰**机械安装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