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1民初7651号
原告: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公司员工。
原告龙某与被告徐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