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龙某、徐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1民初7651号 原告: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公司员工。 原告龙某与被告徐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