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5667号 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4583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西安市沣京工业园金叶印务新厂区。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被告:陕西金叶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002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8032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叶印务有限公司、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911元,其余4500元予以退还原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