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5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负责人:张文明。
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铭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江苏铭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晓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江苏铭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巨源分公司、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江苏铭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52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守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