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031号
起诉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永兵返还混凝土货款476794.25元;并承担诉讼费10284元、保全费3762元、担保保险费1980元,合计492820.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州电厂-桃园220KV线路改造工程由原告承包建设,其中部分分包工程由被告施工,并且在施工中,涉案工程需要的混凝土由被告联系购买,原告并未参与。后被告离场时,案外人杨秀玲与被告之间签订有协议书,约定了离场前的所有工程欠款由被告承担,这其中就应包含混凝土款项。何时被告并未对外支付混凝土款项,后经其他案件的诉讼,原告实际承担支付了涉案的全部混凝土款项,并且涉案工程原告也已经结算完毕,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涉案的混凝土货款。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江苏省沛县,不在徐州市铜山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后已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坚持要求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万小永
审判员  汪志敏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怡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