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

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68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办事处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689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84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8442元(户名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1×××13,户名***、开户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3203220411990000048006,户名***、开户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320323025199000004151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坤
人民陪审员 周 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