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2510无锡市锡电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2510号 原告:无锡市锡电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锡电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电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锡电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锡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锡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此款已由锡电公司预交),由锡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