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2509号
原告:无锡锦程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锦程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锦程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锦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程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此款已由锦程源公司预交),由锦程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