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5民初15825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负责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南京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双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2505元,合计3655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