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284民初1894号
原告: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04。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佛山市信特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之3厂房A2-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9。
原告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信特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经友好商议达成了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欠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