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284民初318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8F。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20364。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