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122民初770号
原告:红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东风村茶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红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红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8元,减半收取计3614元,由原告红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