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弘升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6617号之一 申请人:邓州市弘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NH6B033,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湍河街道迎宾大道农商智慧城8栋17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0××******。 被申请人: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88142053A,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4871071M,住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A4栋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9××******。 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州市弘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豫1381民初66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州市中峻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解除对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期限一年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